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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识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By zxk| 2021-03-23T10:49:29+00:00 3月 23rd, 2021|Categories: 未分类|

日期:2020年11月16日 安徽证监局投资者保护专栏    目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隐蔽性越来越强。识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看业务资质。证券期货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查询行政许可信息栏目,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网站查询新股发行具体信息;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cn)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公司或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www.cfachina.org)。另外,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neeq.cc)查询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挂牌公司有关信息。   2.看工商登记。企业成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如果企业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涉嫌欺诈。投资者可查询涉嫌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网站、APP背后的运营机构,通过该机构所在地企业信用信息官方网站查询经营状态,或向该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若发现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注销状态,则应当提高警惕。   3.看收款账号。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投资者钱财,获取非法所得。为此,不法分子往往会采取各种推销手段,如打折、优惠、“中签”、频繁催款、制造紧迫感等方式,催促投资者尽快将资金打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会用个人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进行收款。投资者在汇款环节应当格外谨慎,如果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该机构名称不符,投资者一定不要向其汇款。   4.看营销方式。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需要遵守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而不法分子大多利用投资者“一夜暴富”或急于扭亏的心理,较多采用夸张、煽动或吸引眼球的宣传用语,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跟买即涨停”、“推荐黑马”、“提供内幕信息”、“包赚不赔”、“保证上市”、“专家一对一贴身指导”、“对接私募”等说法吸引诱导投资者。   5.看互联网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不要登陆非法证券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蒙受损失。

警惕互联网“非法荐股”风险

By zxk| 2021-03-23T10:48:49+00:00 3月 23rd, 2021|Categories: 未分类|

日期:2018年7月12日 安徽证监局投资者保护专栏    近期,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微博、网络直播室、论坛、股吧、QQ等互联网工具或平台进行“非法荐股”活动有所抬头。这类非法活动的特点如下:一是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添加好友)、微博、论坛、股吧、QQ等,以“大数据诊股”“推荐黑马”“专家一对一指导”“无收益不收费”等夸张性宣传术语,或者鼓吹过往炒股“业绩”,招揽会员或者客户;二是投资者加入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后,有自称“老师”“专家”“股神”“老法师”的人,以传授炒股经验、培训炒股技巧为名,实际上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以获得“打赏费”“培训费”或者收取收益分成等方式牟利,也有的不法分子先免费推荐股票,然后借机邀请投资者加入“内部VIP群”或“VIP直播室”,宣称有更专业的“老师”提供更高端的服务,并以各种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三是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荐股”为名,实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等实时喊单,指挥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涉嫌操纵市场,或者诱骗投资者参与现货交易(贵金属、艺术品、邮币卡等)或境外期货交易,牟取非法利益。这些非法活动花样繁多,欺骗性强,而不 法分子往往无固定经营场所,流窜作案,有的甚至藏身境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请投资者选择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对各类“荐股”活动保持高度警惕,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单可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同时提醒各互联网运营机构,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互联网运营机构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前端审查和实时监控,及时清理封堵“非法荐股”信息,从事“非法荐股”活动或为“非法荐股”活动提供便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之“加减乘除十不要”

By zxk| 2021-03-23T10:48:05+00:00 3月 23rd, 2021|Categories: 未分类|

日期:2020年5月25日 安徽证监局投资者保护专栏    当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花样繁多、欺骗性强,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安徽证监局提醒您: 提防股神荐股,“加”固思想防线    不要迷信股市“大神”、美女助理、直播间喊单“导师”、冒牌“财经评论员”,不要听信所谓“证券公司”或“私募机构”的荐股来电,不要加非法机构的股票交流群。 谨慎投资转款,“减”少盲目冲动    不要相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投资机会,不要在来历不明的App上开立投资账户,不要向个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宝或微信账号汇款。 认清杠杆效应,远离“乘”数风险    不要参与场外配资,不要参与打着“风险有限,收益无限”口号的高杠杆率投资,不要只看到“赚”的翻倍而忽视“亏”的翻倍。 抵制外盘诱惑,清“除”风险隐患    不要轻信以外币计价的非法交易平台的账面“盈利”。警惕各种所谓黄金外汇的外盘市场、境外股指期权、“数字货币”等交易骗局。投资前要签正式合同,保留交易流水,交易异常要多留意。

“直播荐股”莫轻信 理性投资走正途

By zxk| 2021-03-23T10:47:36+00:00 3月 23rd, 2021|Categories: 未分类|

 日期:2020年10月26日  安徽证监局投资者保护专栏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某团伙通过多个500人微信群招揽大批投资者在某财经直播间开展“直播荐股”活动,宣称某股票至少还有3个涨停板,鼓动大批投资者以涨停价格买入该股票。百余位投资者听信“直播大V”带有蛊惑性言论以涨停价买入该股票后连续3天跌停,以致损失惨重。2020年以来,类似“直播荐股”活动多次发生。 【案件分析与启示】   本案中,该团伙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经营资质,以“投资高手在线荐股”为诱饵,在QQ群、微信群潜伏大量“托儿”吹嘘其在“荐股高手”的推荐下取得高额盈利,夸大资金实力,引诱投资者进入某财经直播间。在直播间用蛊惑人心的话术诱导投资者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以涨停价高位接盘股票,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一方面,根据《证券法》第120条、160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对未经批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依据《证券法》第213条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该团伙行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根据《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无资质团伙开展直播荐股诱骗投资者高价接盘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是非法行为,盲目跟从很容易上当受骗,且损失难以追回。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时,一是要练好理性投资基本功,了解股票风险特征,把握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远离微信群荐股、直播荐股等。时刻警惕新型网络诈骗,防范线上所谓“老师”、大V、群友等非法荐股;二是要讲学习,重识辨,主动学习证券市场相关知识,增强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辨识能力。关注投资对象基本面,消除“天上掉馅饼”的幻想,改变“一夜暴富”心态;三是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为事后维权做好准备。

“打新”软件莫轻信 理性投资走正途

By zxk| 2021-03-23T10:47:10+00:00 3月 23rd, 2021|Categories: 未分类|

日期:2020年11月16日 安徽证监局投资者保护专栏     近期,证券市场出现新骗术,不法分子借助微信群、QQ群,推荐投资者去下载所谓的机构打新专用APP,宣称能提高新股中签率。投资者下载使用后发现软件显示的中签率“果然”很高,但需要缴款到APP指定账户,而非投资者自身的账户。待股民转款后,软件则显示有故障,资金实际已被转走;为维持骗局,吸引投资者继续转款,不法分子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调查结果,谎称证券监管部门已调查软件功能并确认符合规定。    在此,安徽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对各类“股市黑嘴”“黑群”“黑APP”“非法荐股”“场外配资”要提高防范意识,所谓的“炒股神器”“打新软件”都是骗局,投资一定要选择合法市场、持牌机构、合规产品与正规软件。若遭遇投资诈骗,请妥善保留证据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现金分红行权那些事儿

By zxk| 2021-03-23T10:46:12+00:00 3月 23rd, 2021|Categories: 未分类|

日期:2020年3月30日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我国资本市场有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中小投资者的理性参与,是维护市场稳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基础。在参与市场过程中,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知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清楚权益受侵害时如何维权,是增强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投资者更加成熟理性参与市场的核心内容。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联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以及威诺、盈科、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投资者权益300问”系列,围绕“知权、行权、维权”中的重点问题一一进行解答。本篇为该系列第十一篇,带您了解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投资者权利的运用。 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投资者获得回报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的重要途径。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投资者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1、什么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的主要方式就是向股东分配股利。股利分为股息和红利两种,股息是优先股股东享有的股票利息,红利则是普通股股东的收益,其中红利又分为现金红利(派现)和股票红利(送股)。现金红利,具体指股份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付利润部分或全部发放给股东。 2、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则,上市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等。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和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证监会及交易所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等。 此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还对公司再融资有一定影响,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中包括“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3、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如何行使股东权利? 投资者可以通过阅读上市公司章程及年报相关内容,了解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及是否符合章程规定,分析上市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合理性,进而做出投资判断。对于存在疑问的现金分红方案,股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与上市公司沟通、参加审议分红议案的股东大会、参加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并对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作出详细定义”,股东就可以通过查看上市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可分配利润情况、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情况,比对其利润分配方案,看其是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了现金分红,三年内累计现金分红比例是否达到标准。 4、投资者能不能参与审议分红议案?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需由股东大会进行决策,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质询权等方式表达对现金分红方案的看法。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若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中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修改,应当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投资者维权渠道和手段

By zxk| 2021-03-23T10:45:46+00:00 3月 23rd, 2021|Categories: 未分类|

日期:2020年3月30日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我国资本市场有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中小投资者的理性参与,是维护市场稳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基础。在参与市场过程中,投资者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知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清楚权益受侵害时如何维权,是增强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投资者更加成熟理性参与市场的核心内容。鉴于此,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联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及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投资者权益300问”系列,围绕“知权、行权、维权”重点问题一一进行解答。本篇为该系列第十六篇,带您了解常见的投资者维权渠道及手段。 无救济,则无权利;无赔偿,则无保护。说到投资者保护,自然离不开最为重要的投资者维权。当投资者遭遇侵权时,可以寻求有效的维权渠道和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那么,投资者维权渠道有哪些?维权手段包括什么?让茄子软件app下载安装通过下面的几个问题了解一下吧! 1、常见的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在实践中,当投资者与另一方发生分歧或者利益冲突时,解决纷争的常见途径有:双方协商、第三方介入调解、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仲裁、诉讼等。相对而言,前述方式中,双方协商解决算是最温和、最友好的解决方式了,而最后一种“诉讼”,对抗性最强、双方冲突最明显,但最终解决结果也最具有强制约束力。   2、什么是协商解决? 协商是双方直接进行磋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也是各种争议解决方式中最快捷、高效和便利的方式。实践中,一般包括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上市公司与股东协商、股东之间协商等类型。 比如,投资者A在某家券商开户,投资者签了《开户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等,双方约定了佣金比例。之后,投资者A发现,各家证券公司或者不同营业部佣金比例并不是统一的,自己和券商约定的佣金比例偏高,要求适当下调佣金比例。券商为了留住客户,结合投资者A的资金或交易量大小重新做出了调整和让步,最后双方圆满解决问题。这便是典型协商解决纠纷的办法。   3、什么是调解? 发生纠纷后,如果双方能找到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不用对薄公堂,和和气气解决问题,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第三方介入调解。其实法律上,对介入调解的第三方并没有专门限制,任何第三方(包括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作为中间人。一般情况下,证券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双方互不相识,且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能担任中间方的调解方,往往也需具备一定的证券、法律的专业背景。当下,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鼓励多元化解决证券、期货纠纷,这其中的多元化,就包括鼓励调解。目前,我国已设有多个证券纠纷调解机构,这部分内容将在“投资者维权相关机构”中专门介绍。 4、什么是投诉? 如果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并请求解决。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进行投诉。相关的投诉渠道、投诉方式可通过网络进行查询。投诉时,应注意了解把握发生的权益损害行为,一方面确定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另一方面也可在投诉时向有关机关详细、客观反映受损情况。   5、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方予以裁决并受该裁决约束的一种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平、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仲裁。仲裁活动与法院的审判活动类似,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同时,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又具有法院裁判结果同样的国家强制力,因此被称为最权威、最独立的民间准司法机构。   6、什么是诉讼? 上文介绍的几种纠纷解决方法,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比如调解必须双方就争议内容自行达成一致意见、仲裁要求双方事先或事后指定某家仲裁机构等。当争议双方无法通过以上方法解决矛盾时,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又不以另一方自愿为前提的法律解决办法,这就是民事诉讼,也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就是指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依靠法院裁决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诉讼的结果是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前述法律文书,均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因而诉讼被称为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让“虚假陈述”卸卸妆

By zxk| 2021-03-23T10:45:08+00:00 3月 23rd, 2021|Categories: 未分类|

日期:2020年3月30日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我国资本市场有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中小投资者的理性参与,是维护市场稳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基础。在参与市场过程中,投资者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知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清楚权益受侵害时如何维权,是增强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投资者更加成熟理性参与市场的核心内容。鉴于此,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联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及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投资者权益300问”系列,围绕“知权、行权、维权”中的重点问题一一进行解答。本篇为该系列第十二篇,带您了解虚假陈述及其危害。     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根本手段。但是,个别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业绩、提升股价等目的,不惜在信息披露上动手脚,比如对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推迟披露重要信息等。那么,什么是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有什么危害?下面几个问题,带您了解一下。 1、什么是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信息披露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的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其中,“真实”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必须客观,具有事实基础,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得存在语意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也不能故弄玄虚引起误导;“完整”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全面完整,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及时”是信息披露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应披露事项,不得滞后。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上述要求的陈述,则构成虚假陈述。 2、谁是虚假陈述的实施人? 虚假陈述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实施的特定行为。特定的义务主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第二类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负有责任人员,指发行人、上市公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自然人。 3、虚假陈述包括哪些种类? 虚假陈述可分为以下几类: (1)虚假记载,即行为人故意披露不存在的事实,强调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以Z公司为例,其2013年至2015年申报的四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增利润、虚假披露主营业务情况,构成虚假陈述,证监会依法对Z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决定没收其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并分别处以相应罚款。 (2)误导性陈述,即披露的信息不准确,诱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并由此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典型的误导性陈述包括语言模糊歧义、难以理解、存在部分遗漏等,其特点在于信息披露过程中披露事项是真实的,但在表述上存在缺陷,极易导致投资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基于该错误认识的判断。例如,A公司在信息披露以及接待多家机构投资者过程中,披露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但A公司实际相关业务收入极小,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A公司披露涉及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不够谨慎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经调查确认后,A公司及高管因发布误导性陈述而受到行政处罚。 (3)重大遗漏,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将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完全或部分予以披露,强调信息披露的不完整。重大遗漏可能出于披露义务人的疏漏,也可能是其故意为之,通常是为了维持股价或隐瞒不利信息。例如,L公司在2012年至2014年进行关联交易,但未在定期报告上进行披露,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最终被实施了相应的处罚。  (4)不正当披露,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方式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表现为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合适。该类行为使投资者不能及时掌握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并据此把握投资机会,使信息丧失时效性,因此也属于虚假陈述的范畴。例如,H公司在信息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批准的情况下,将有关议案的临时公告通过股吧等渠道对社会公开,该披露渠道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披露,最终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 4、虚假陈述有什么危害? 虚假陈述行为依托信息流,扰乱了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市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虚假陈述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一是导致证券价格无法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价值,中小投资者容易被虚假陈述信息所迷惑,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二是虚假陈述被揭露后,会形成股价大幅度波动,在虚假陈述期间买入的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三是侵害信息披露制度的公信力,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四是损害上市公司诚信形象,降低公司品牌价值与信誉度,公司及其董监高还会因此受到处罚。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有哪些危害?

By zxk| 2021-03-23T10:44:45+00:00 3月 23rd, 2021|Categories: 未分类|

日期:2020年3月30日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我国资本市场有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中小投资者的理性参与,是维护市场稳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基础。在参与市场过程中,投资者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知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清楚权益受侵害时如何维权,是增强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投资者更加成熟理性参与市场的核心内容。鉴于此,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联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及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投资者权益300问”系列,围绕“知权、行权、维权”中的重点问题一一进行解答。本篇为该系列第十三篇,带您了解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危害。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妨碍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是我国证券执法的重点。那么,什么是内幕交易、什么是操纵市场?它们都有哪些危害?通过下面几个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内幕消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一直以来都是证券监管机构积极防控和严厉打击的对象。要理解内幕交易,需从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和内幕行为这三个点出发。 (1)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指未对外界公布的信息,产生于由信息形成合意、决策文件到对外公布过程。这种隐藏在“幕后”的信息通常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等重要方面,一般是公司发展的“风向标”。《证券法》第75条列举了几种内幕信息典型。 这些重大信息在发布之后,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例如,上市公司重大财务亏损信息、违约纠纷、高管涉嫌违法违纪等信息往往会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下跌;上市公司的盈利信息、资产增值信息往往会引起证券价格的上涨。 (2)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俗话说“近水楼台先得月”,这些知情人因其职务、职权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在重要信息发布前就掌握内幕消息。 内幕人员分两种,一种是《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包括发行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另一种则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如《证券法》第74条规定人员的亲属、利益关系人,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比如偷听电话、拆封信件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内幕行为 内幕行为即指内幕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获利或者减免损失的行为,这种获利可能是直接获利或间接获利。 最常见的内幕行为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敏感期买卖公司证券,这种买卖证券的行为可能是内幕人员自己操作,或是明示、暗示其他人进行证券买卖。例如,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发生亏损等内幕信息对外公布前大量抛售公司股票,为自己止损,便是一种典型的内幕交易行为。 此外,在内幕信息向公众公开前,内幕人员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内幕行为。 2、内幕交易有什么危害? 一方面,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打击广大投资者信心,影响证券价格客观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内幕人员通过内幕交易行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使证券交易信息失去平等性和及时性,影响其他投资者判断,使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 3、什么是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又称为操纵行情,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故意通过交易扭曲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使投资者对证券价值产生错误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的行为。 4、操纵市场有哪些形式? 目前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形式有以下几种: (1)利用优势连续交易操纵 连续交易操纵是指通过连续竞价交易造成证券交易活跃的表象,比如故意抬高或压低该证券的价格,从而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买进或卖出的行为。例如,7月3日至7月28日期间,A公司使用其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尾盘拉抬,影响Z公司价格和交易量,之后A公司又反向卖出Z公司股票获利不正当利益。 (2)约定交易操纵 约定交易操纵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时间、价格、数量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洗售操纵 洗售操纵是指以自己实际控制账户为相互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例如,Y公司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2月9日期间,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间交易操纵X公司股票,累计买入X公司1981.90万股,买入金额10.90亿元,卖出X公司1981.89万股,卖出金额11.05亿元,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1376.45万元。 (4)蛊惑交易操纵 蛊惑交易指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步虚假重大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利用电子技术和社交媒体来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操纵市场行为更为常见,投资者们更要擦亮双眼。 (5)抢先交易操纵 抢先交易俗称“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事先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其期待的市场波动中取得不正当利益。例如,受邀担任某电视节目嘉宾的上海某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朱某,在上电视节目之前使用其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提前买入15支股票,并在电视节目中对上述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待上述股票价格拉升之=后迅速抛售谋取利益。 (6)虚假申报操纵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进行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交替进行三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例如,X某通过其控制的账户组,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情况下,大量以涨停价申报买入D公司股票,并频繁撤单再申报,制造涨停价买单的假象,影响投资者判断。X某的上述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操纵证券市场有什么危害? 操纵证券市场通过人为哄抬或者压低证券价格,虚构市场供求关系,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基于错误认识进行证券交易,使投资者利益遭受严重损失。该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和竞争机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这也是我国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和规制的根本原因。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投资者如何索赔?

By zxk| 2021-03-23T10:44:13+00:00 3月 23rd, 2021|Categories: 未分类|

日期:2020年3月30日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我国资本市场有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中小投资者的理性参与,是维护市场稳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基础。在参与市场过程中,投资者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知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清楚权益受侵害时如何维权,是增强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投资者更加成熟理性参与市场的核心内容。鉴于此,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联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及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投资者权益300问”系列,围绕“知权、行权、维权”重点问题一一进行解答。本篇为该系列第十九篇,向您介绍面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投资者应如何索赔。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都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因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下面通过几个问题,一起了解一下吧! 1、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投资者索赔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两项法律规定,是投资者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要求索赔的主要法律基础。 2、内幕交易投资者如何索赔? 内幕交易是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一直以来都是证券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目前,投资人对于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由人民法院参照现有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受理标准、法院管辖规则等进行审理。 内幕交易投资者维权典型案例: 投资者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是我国首例投资者通过司法判决胜诉的内幕交易索赔案。 案情简介: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在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光大证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至于损失计算,则应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而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3、对于操纵市场行为,投资者如何维权? 所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都必然会影响证券的正常交易价格、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广大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操纵市场行为。投资者如果发现有操纵市场行为,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对操纵市场行为坚决说“不”。 操纵市场投资者维权典型案例: 恒康医疗控股股东为达到高价减持公司股票目的,联合蝶彩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减持期间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密集发布利好信息,是“假借市值管理之名,行市场操纵之实”的典型案例,影响了投资者预期并造成股价波动。证监会于2017年8月11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罚单下发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受损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将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阙某列为被告。2018年8月初,案件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告杨某诉请获得胜诉支持。这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第一单原告获胜的判决。在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之际,该判决有力呼应了强化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精神。